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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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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4條、商標法第53條、《侵權責任法》第15條和《商標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21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責任主要有: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侵權人停止正在進行或可能進行的侵權行為?!罢埱笸V骨趾?,既包括請求除去已經(jīng)產(chǎn)生之侵害,也包括請求除去可能出現(xiàn)的侵害。請求停止侵害與傳統(tǒng)民事救濟措施的請求排除妨礙相當。需要說明的是,由于知識產(chǎn)品的特性所致,請求停止侵害是排除對權利人行使專有權利之妨礙,而不可能是制止對權利客體即知識產(chǎn)品之侵害?!碑斏虡藱嗍艿角趾r,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既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商標權一旦受侵害,金錢上的賠償已難以彌補專用權人所受的損害,所以,與其事后填補損害,不如事先防范。

2.賠償損失。商標權的侵害,往往對專用權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并且難以明確估算,所以,《商標法》應明確規(guī)定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

(1)一般情況下侵權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商標法》第56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jù)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而被侵權人的損失則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jù)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為了充分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jù)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shù)額。但是,權利人提出要求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以證明其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利益的數(shù)額。

(2)特殊情況下的定額賠償。不管是計算利益還是計算損失,都需要有相應的財務記錄。但實際上很少有侵權人保留完整的財務記錄,尤其是從事假冒商標侵權行為。為此,《商標法》第56條第2款規(guī)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此款目的在于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同時也不讓侵權人在經(jīng)濟上獲得利益。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shù)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如果當事人按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就賠償數(shù)額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善意侵權減少或者免除賠償責任。由于商標侵權,特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隱蔽性,對于絕大多數(shù)銷售商來說,識別侵權商品是很困難的。為了保護銷售者的利益,善意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是有條件的,即能夠證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昂戏ㄈ〉谩币馕吨灰浊篮戏?,還意味著對所交易商品商標的合法性給予一定的注意,如要求對方提供相應證件。而“說明提供者”則意味著至少能夠證明該商品提供者存在或曾存在過。僅僅說明該商品是他人送貨上門是不夠的。設定這個條件是為了在保護正當銷售者的同時,防止那些故意侵權者逃避法律制裁。同時,對侵犯他人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標權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侵犯他人從未使用但注冊未滿3年的商標權的,賠償被侵權人因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

3.賠禮道歉。賠禮道歉是指侵權行為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主要針對造成商標權人精神損害的侵權行為?!渡虡朔ā芳坝嘘P司法解釋都沒有規(guī)定此種責任形式。公開賠禮道歉,可以使其假冒偽劣商品失去市場、信譽掃地,從而防范商標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4.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是指消除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的不良影響,針對給商標專用權人的注冊商標造成不良影響的侵權行為?;謴兔u是指將因侵權行為遭到損害的名譽恢復到侵權行為未發(fā)生前的狀態(tài),針對給商標權人的商譽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民事責任《商標法》沒有規(guī)定,但《商標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21條規(guī)定了消除影響。

5.消除危險。消除危險是指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權行為給他人合法權益可能帶來的危險,針對可能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者使已有損失擴大的危險行為,即一旦有侵害行為發(fā)生,立刻排除其侵害,將侵害所受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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