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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媽”商標糾紛案的梗概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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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產(chǎn)業(yè)與科技論壇》

作者:劉姝辰

馳名商標淡化所涉及到的內(nèi)容和爭議問題頗多,由于本人學識尚淺,不能詳盡全部,故以“老干媽”商標糾紛案為例,對案件中涉及有關馳名商標淡化的問題進行分析,希望能借此進一步對我國的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方面的立法制度發(fā)展有所借鑒。

(一)案情梗概。2016年2月,貴陽老干媽公司發(fā)現(xiàn)某大型商場門店內(nèi)銷售標有“老干媽味”字樣的牛肉棒。同時,本案的爭議商標“老干媽”字樣早在幾年前就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原告認為制造和銷售商(永紅公司)侵犯自身馳名商標專用權,該使用行為會淡化馳名商標“老干媽”本身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應當歸屬于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被告辯稱該商標使用是為了告知消費者自己的產(chǎn)品真實地添加了“老干媽”牌的醬料,只是對于產(chǎn)品口味的描述。同時,被告還自認為與老干媽公司分屬于食品制造業(yè)的不同領域,消費者不會對“老干媽”品牌混淆或者對“老干媽”調(diào)味料原有的消費市場造成擠壓。

(二)案件法律分析。北京知產(chǎn)法院一審結果表示,客觀上被告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商標的復制,屬于對“老干媽”商標的使用,即使是對本產(chǎn)品使用成分的描述,但涉及的“老干媽”牌豆豉并非食品常用原料,“老干媽”也不是對商品口味的常見表達方式,該商標的使用不屬于合理使用。既削弱了“老干媽”商標與原告公司的唯一對應聯(lián)系,還弱化該馳名商標“老干媽”告知消費者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所明文規(guī)定的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情形。一審判定侵犯了貴陽老干媽公司的商標權,但對于其它經(jīng)濟賠償要求并未做出判決。上訴后,高院最后做出終審判決,支持一審法院對于侵權行為的認定及理由,但駁回雙方其它賠償類上訴請求。

在“老干媽”這個商標侵權案件中,人們可以很明顯看出,傳統(tǒng)的商標混淆理論、侵權理論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都不能對于本案中的使用行為予以定性,因此又很難解釋侵權成立,不過該使用行為又確實會對原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尤其是經(jīng)濟利益產(chǎn)生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若想要解決這一使用行為定性難題,將之合理地認定為侵權行為的化,必須依靠商標的淡化理論。但是由于我國的商標淡化問題尚未進行專門立法,在現(xiàn)有部門法條文中也未涉及此類“淡化”詞匯,因此導致了司法部門在面對此類案件判決時的說理顯得力不從心。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動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立法工作,為我國司法實踐提供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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