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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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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概念

注冊商標使用評可,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與被許可人簽訂使用合同,許可其使用注冊商標。合同當事人中的商標注冊人稱之為許可人,另一方稱之為被許可人,該合同稱之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自19況年英國首次在商標法中確立商標使用許可制度以來,這項制度已成為絕大多數國家商標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我國1982年頒布的《商標法》第一次規(guī)定我國實行商標使用許可制度?!渡虡朔ā返诙鶙l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工應該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制度的建立,是我國商標管理工作的一大進步,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它對于進一步發(fā)揮注冊商標的作用、促進商品經濟發(fā)展和市場經濟的建立,推廣新技術、滿足市場需求以及開展對外貿易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與注冊商標轉讓有著本質的不同。轉讓是將商標權讓渡給他人,轉讓后原商標所有人也就喪失對商標的一切權利。而使用許可則不同,注冊商標所有人讓渡的只是該商標的的使用許可而不是該商標的所有權,該商標的所有權仍在許可人手里。

二、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

根據商標使用評可的性質、范圍和被許可人的使用權情況,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主要可以分為獨占使用許可和一般使用許可兩種形式。

(一)獨占使用許可

獨占使用許可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一定的區(qū)域范圍內只同一個被許可人建立使用許可關系、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的區(qū)域范圍和指定的商品上獨家使用其注冊商標。對被許可方而言,獨占使用許可所賦予的獨占使用權具有排他性,許可人不能在相同地區(qū)或就相同商品再許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的被許可人可以行使禁止權,即禁止他人在相同地區(qū)或就相同商品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如果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被許可人除可以禁止其使用外,還可直接與侵權行為對抗.請求有關機構排除侵權行為,要求賠償損失。

(二)一般使用許可

一般使用許可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一定區(qū)域范圍內就相同商品同時許可幾個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一般使用許可不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被許可人之間、被許可人與許可人之間不得相互排斥。被許可人不享有禁止權,無權直接對抗商標侵權行為,如果由非被許可人對該注冊商標實施了侵權行為,被許可人可以協助許可人查明事實,由許可人向商標管理機關請求查處。當嬤,如果一項使用的注冊商標被依法撤銷后,以該注冊商標為標的使用許可合同亦隨之喪失法律效力。

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行為的管理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我國,商標使用許可行為的有效性包括三個基本條件:第一,當事人之間必須通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建立使用許可法律關系;第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后,方能生效;第三,當事人必須保證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之質量。從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社會經濟秩序的角度出發(fā),商標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商標使用許可行為的監(jiān)督和管理。

(一)指導企業(y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商標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為確立商標使用許可關系而達成的書面協儀。達成商標使用許可關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說來,商標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投資關系或協作關系。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循自愿協商、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我國法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名稱、合同雙方當事人名稱、地址以及合同簽訂的日期和地點;

2.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商標圖樣、注冊證號;

3.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質量標準、期限、地區(qū)范圍和使用方式t

4.商品質量的保證和監(jiān)督責任;

5.商標標識提供方式和印制責任;

6.商標使用費用及支付方式,

7.合同的中止和解除條件'

8.違約責任。

關于商標使用許可費問題,由當事人雙方商定。國際上商標使用費一般是以產品銷價的百分比來計算的,逋常為1%?5%;也有采用一次性直接確定全部定額的方法或以實物抵付的方式;也有按利潤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的。

當事人在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有幾點必須加以特別注意:

1.商標使用許可方必須是該商標的所有人,被許可人無權再許可第三方使用;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委托并出具委托書的代理人,能以許可人的名義同被許可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如果商標注冊人是外國人或外國企業(yè),其委托書應經過公證。代理人如果是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應出具經過公證的身份證明。

2.許可使用的商標,以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名稱、圖形為準;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以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3.使用許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商標續(xù)展注冊后,需要繼續(xù)保持使用許可關系的,應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合同。

(二)加強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管理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后,許可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使用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并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到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三)加強對合同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商標管理機關對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審查、備案管理,是為了維護商標法制,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后,商標管理機關還要監(jiān)督各方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

許可人的主要義務有:

1.監(jiān)督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

2.在合同期限內,不得放棄續(xù)展;

3.在合同期限內,不得申請注銷;

4.在合同期限內,未經被許可人同意,不得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

也就是說,許可人必須保證被許可人在整個合同有效期限內,都能有效地行使對該商標的使用權。

被許可人的主要義務有:

1.保證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

2.不得將對該商標的使用權再轉讓給他人;

3.按合同規(guī)定交納使用費用;

4.接受許可人的監(jiān)督;

5.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對未按規(guī)定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或者未交商標局備案以及商品質量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等商標使用許可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查明事實,依法給予處罰.可分別采取限期改正,責令檢討、通報批評、罰款,直至撤銷該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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