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馬卡龍”,很多人會想到被稱為“瑪卡龍(Macaron)”的法式甜點。而如果把“馬卡龍”使用在巧克力、面包、糕點等商品上,你是否會將其看作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呢?圍繞這一問題,湖南省自然人徐某與福建省自然人陳某展開了一場商標紛爭。歷時數(shù)年,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第7839763號“馬卡龍(指定顏色)”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使用在糕點、甜食商品上直接表述了上述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至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訴爭商標在糕點、面包、甜食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的無效宣告裁定被撤銷,而且商評委被責令針對陳某就訴爭商標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是否屬于通用名稱?
據(jù)了解,訴爭商標由徐某于2009年11月17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0年12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巧克力、咖啡、糕點、面包、甜食等第30類商品上。
在訴爭商標被核準注冊將滿5年之際,陳某于2015年12月8日針對訴爭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訴爭商標無效。
據(jù)悉,在商標評審階段,陳某向商評委提交了百度、淘寶、京東、亞馬遜圖書、優(yōu)酷、土豆、愛奇藝等網(wǎng)站對“馬卡龍”的搜索結果頁面,主張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已經(jīng)是指代“杏仁小圓餅”的通用名稱,而且徐某一直在惡意搶注“馬卡龍”和知名甜點廚師名字的商標,主觀惡意明顯,徐某系以欺騙手段或不正當手段取得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中國商標網(wǎng)顯示,在訴爭商標注冊申請注冊日當天,徐某將日本知名甜點廚師青木定治的姓名作為指定顏色的商標提出注冊申請,并與訴爭商標同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與訴爭商標基本相同的第30類商品上。同時,徐某還曾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瑪卡龍”“馬卡瓏”“馬卡龍”“馬卡隆”“瑪卡隆”“瑪卡瓏”商標的注冊申請,均指定使用在與訴爭商標基本相同的第30類商品上,其中前3件商標的注冊申請均被駁回,后3件商標于2016年被核準注冊。針對陳某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徐某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答辯稱,“馬卡龍”不是“杏仁小圓餅”的通用名稱,亦無證據(jù)證明“馬卡龍”為法定的通用名稱或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訴爭商標具有顯著特征;同時,徐某所主張的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該案無關,而且訴爭商標的注冊不具有惡意。
經(jīng)審查,商評委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認為,陳某提交的百度等網(wǎng)站對“馬卡龍”的搜索結果頁面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馬卡龍”又被稱作“瑪卡龍”,是一種用蛋白、杏仁粉、白砂糖和糖霜制作并夾有水果醬或奶油的法式甜點,將“馬卡龍”作為商標使用在其核定的糕點、面包、甜食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但“馬卡龍”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具有顯著特征;同時,商評委認為陳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采取了不正當手段,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商評委裁定訴爭商標在糕點、面包、甜食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能否識別商品來源?
徐某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馬卡龍”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并主張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判斷“馬卡龍”是否屬于商品的通用名稱,關鍵在于申請日、注冊日是否屬于通用名稱,而陳某提交的相關網(wǎng)頁搜索結果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商評委根據(jù)陳某提交的百度、淘寶等網(wǎng)站對“馬卡龍”的搜索結果頁面認定訴爭商標在申請注冊日前已屬于通用名稱,但徐某對上述證據(jù)真實性不予認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陳某及商評委均未能對上述證據(jù)真實性予以證明,而且根據(jù)百度、淘寶等網(wǎng)站對“馬卡龍”的搜索結果頁面亦無法確定訴爭商標在申請注冊或核準注冊時已屬于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系指一種用蛋白、杏仁粉、白砂糖和糖霜制作并夾有水果醬或奶油的法式甜點。據(jù)此,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所作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并責令商評委針對陳某就訴爭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陳某提交的百度等網(wǎng)站對“馬卡龍”的搜索結果頁面,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馬卡龍”又被稱作“瑪卡龍”,是一種用蛋白、杏仁粉、白砂糖和糖霜制作并夾有水果醬或奶油的法式甜點,將“馬卡龍”作為商標使用在其核定的糕點、面包、甜食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的通用名稱,不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指出,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應當能夠發(fā)揮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否則該標志不具有顯著特征,不能作為商標注冊。通用名稱是指為國家或者某一行業(yè)所公用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qū)別的規(guī)范化稱謂,而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一般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tài)為準。
針對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陳某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jù)并結合眾所周知的事實,在徐某未提供相反證據(jù)加以反駁的情況下,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可以推定,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馬卡龍”又被稱作“瑪卡龍”,是一種用蛋白、杏仁粉、白砂糖和糖霜制作并夾有水果醬或奶油的法式甜點。據(jù)此,法院認為將“馬卡龍”作為商標使用在其核定的糕點、甜食商品上,直接表述了上述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但是,將“馬卡龍”作為商標使用在其核定的面包商品上,與使用在巧克力、咖啡等其他核定商品上一樣,并未直接表示相關商品的通用名稱,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雖然不準確,但在結論上于法有據(jù),故在糾正其相關錯誤的基礎上對其結論予以維持,據(jù)此終審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